公告日期:202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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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监管执行函〔 2024〕 128 号
关于对宁波友联盛业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宁波友联盛业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
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中官西路 777 号( 大学科技园内) 。
张梅生, 宁波友联盛业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实
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
经查明, 宁波友联盛业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
事实:- 2 -
2021 年末, 收购人上海北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张梅生、
哈志慧等公司全部 7 名股东签订《宁波友联盛业文化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收购框架协议》 并加盖了公司公章, 协议约定北实置业以
现金方式受让公司股东全部 500 万股股份, 触发了履行披露收购
报告书等义务的情形。 截至目前, 公司仍未披露法律意见书。
截至目前, 前述收购交易剩余 367.50 万股尚未交割。 自签
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收购过渡期内( 以下简称协
议收购过渡期) , 2023 年 3 月友联盛业改选了董事会, 其中 3
名董事来自收购方, 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 1/3。
公司未履行挂牌公司收购信息披露义务, 违反了《非上市公
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收购办法》 ) 第十六条、 《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
——权益变动与收购》 第 2.7 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 第三条
的规定。 协议收购过渡期公司改选董事会, 来自收购人的董事超
过公司董事会成员总数的 1/3, 违反了《收购办法》 第十七条的
规定。 公司上述行为构成收购信息披露违规及公司治理违规。
公司时任董事长张梅生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 其未能忠
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导致公司未披露收购相关文件及协议收购
过渡期违规改选董事, 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 《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第五条、 第五十五条- 3 -
的规定, 对公司收购信息披露违规及公司治理违规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 试行) 》 第 6.1 条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作
出如下决定:
对友联盛业、 张梅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并记
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你方应当按照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特此告诫你方应当
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友联盛业应当自收到本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
易日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监管执行部
2024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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