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5
公告编号:2024-033
证券代码:872363 证券简称:鸿基科技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江苏鸿基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9 月 2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9 月 2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收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苏 1012 民初 7063 号,我方胜诉,被告服从判决,未再提请上诉。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鸿基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吉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我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华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永祥
公告编号:2024-033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拖欠我司工程款迟迟不付,多番沟通协调后,被告仍不支付工程款。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 212.8 万元及利息。
理由:2022 年 3 月,被告华江公司将“宜居人家安置区一期工程桩基工程”
分包给原告鸿基公司施工,工程总价为 2188 万元,工程地点位于扬州市江都区
黄海路东侧、团结河北侧。2022 年 8 月 3 日,原告桩基工程施工结束。2022 年
12 月 11 日,桩基工程全部验收合格,2023 年 1 月工程主体封顶,2023 年 9 月
全部拆除脚手架。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主体封顶后付至合同价的 50%,脚手架拆除后付至分包合同价的 6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结算价的 75%,工
程总决算审计后付至 97%,余款 3%保修期满付清”,2023 年 9 月被告应付款
项为总价款的 60%即 1312.8 万元。但被告至今只支付了 1100 万元,尚欠
212.8 万元未付。此外,经原告查询了解,被告在人民法院有多起执行案件未能执行到位,被告已无力履行合同的后期款项,且本案中案涉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被告为了不支付相应的款项迟迟拖延不进行竣工验收,此情形已构成被告的预期违约,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全部剩余的工程款 1088 万元。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被告江苏华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鸿基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212.8 万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 212.8 万
元为本金,自 2024 年 9 月 25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编号:2024-033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 11912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6912 元,由被告
江苏华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诉讼胜诉,意味着公司在法律纠纷中维护了自身权益,这有助于增强市场对公司经营稳定性和合法性的信任。胜诉记录可以作为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的有力证明,促进业务合作的健康与发展。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挽回经济损失:诉讼胜诉后,公司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这有助于公司挽回部分或全部损失,改善财务状况。
降低诉讼成本:虽然诉讼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法律费用,但胜诉结果可以为公司节省长期可能产生的更大成本,如持续的侵权损失、律师费等。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在日常经营中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完善管理和合规制度,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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