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31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林海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的
法律意见书
目录
释义...... 3
正 文...... 6
一、收购人介绍...... 6
二、本次收购的法律程序...... 10
三、收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11
四、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11
五、本次收购目的及后续计划...... 11
六、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 12
七、收购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及约束措施...... 15
八、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前 6 个月买卖公众公司股份的情况...... 17
九、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前 24 个月与公众公司发生交易的情况...... 18
十、本次收购后的限售安排...... 18
十一、相关中介机构...... 18
十二、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18
十三、结论性意见...... 18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林海生态、公司 指 林海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 指 马志春、严梅、马丽
本次收购 指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因继承取得林海生态 70.16%的股份
收购报告书 指 《林海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公证书》 指 安徽省合肥市徽元公证处出具的(2024)皖合元公证字第
4833 号《公证书》
《公司章程》 指 《林海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第 5 号》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
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
本所 指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林海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林海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的
法律意见书
致:马志春、严梅、马丽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马志春、严梅、马丽的共同委托,担任本次收购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收购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对公司本次收购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公司及收购人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公司及收购人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本次收购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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