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31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关于
马志春等收购
林海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的
法律意见书
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 200 号置地栢悦中心 12 层邮编:230000
12thFloor,Land·BaylorCentre,No.200HuainingRoad,GovernmentDistrict,Hefei,China
电话/Tel:+8655165633326 传真/Fax:+8655165633326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十月
目录
释义...... 3
第一部分 引言 ...... 4
第二部分 正文 ...... 6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及其主体资格...... 6
二、收购方式及相关法律程序...... 10
三、收购协议主要内容...... 11
四、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11
五、本次收购目的及后续计划...... 11
六、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 13
七、收购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及约束措施...... 15
八、本次收购的其他事项...... 16
九、结论性意见...... 17
第三部分签署页 ...... 19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林海生态、挂牌公司、 指 林海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 指 马志春、严梅、马丽
本次收购 指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因继承取得林海生态 70.16%的股份
收购报告书 指 《林海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公证书》 指 安徽省合肥市徽元公证处出具的(2024)皖合元公证字第
4833 号《公证书》
《公司章程》 指 《林海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投资者细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准则第 5 号》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
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
本所 指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关于马志春等收购林海生态环
境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关于马志春等收购
林海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
法律意见书
致:林海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接受林海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次收购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收购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对公司本次收购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