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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31 15:31:32 股吧网页版
林海生态: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关于马志春等收购林海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31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关于

马志春等收购

林海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 200 号置地栢悦中心 12 层邮编:230000

12thFloor,Land·BaylorCentre,No.200HuainingRoad,GovernmentDistrict,Hefei,China

电话/Tel:+8655165633326 传真/Fax:+8655165633326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十月

目录

释义...... 3
第一部分 引言 ...... 4
第二部分 正文 ...... 6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及其主体资格...... 6
二、收购方式及相关法律程序...... 10
三、收购协议主要内容...... 11
四、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11
五、本次收购目的及后续计划...... 11
六、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 13
七、收购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及约束措施...... 15
八、本次收购的其他事项...... 16
九、结论性意见...... 17
第三部分签署页 ...... 19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林海生态、挂牌公司、 指 林海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 指 马志春、严梅、马丽

本次收购 指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因继承取得林海生态 70.16%的股份

收购报告书 指 《林海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公证书》 指 安徽省合肥市徽元公证处出具的(2024)皖合元公证字第
4833 号《公证书》

《公司章程》 指 《林海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投资者细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准则第 5 号》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
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

本所 指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关于马志春等收购林海生态环
境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关于马志春等收购

林海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

法律意见书

致:林海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接受林海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次收购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收购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对公司本次收购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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