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31
公告编号:2024-044
证券代码:872471 证券简称:林海生态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林海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严梅、马丽、马志春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林海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马志春、严梅、马丽
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以下统称“协议”),确保
协议期内,各方对公司的决策保持一致。
一、一致行动协议人的持股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严梅 24,068,637 36.18%
2 马丽 23,719,136 35.65%
3 马志春 9,334,319 14.03%
根据安徽省合肥市徽元公证处出具的(2024)皖合元公证字第 4833 号《公证书》,因遗产继承,严梅直接持有公司 2,406.8637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36.18%,其妹妹马丽直接持有公司 2,371.9136 万股,持股比例为 35.65%,其父亲马志春直接持有公司 933.4319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 14.03%。严梅、马丽、马志春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协议签署后,实际控制人严梅、马丽、马志春控制股份比例为 85.86%。本次遗产承继拟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非交易过户方式办理股份登记。
二、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为确保公司经营的持续稳定以及实现对公司的控制,各方一致同意,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管理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应采取一致行动,即各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2、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任一方拟就有关公司经营管理的重
公告编号:2024-044
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议案之前,或在行使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事项的表决权之前,一致行动人内部先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协调;出现意见不一致时,以一致行动人中所持股份最多的一方意见为准。
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各方保证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时按照各方事先协调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一方不能出席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时,应当委托另一方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如各方均不能出席的,各方应当共同委托第三方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4、本协议有效期为 3 年,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算。有效期满,各方如无异议,本协议有效期自动延期三年,且延期次数不限。
5、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一致行动人协议》。
林海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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