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0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大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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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大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大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大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大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发布的《浙江大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浙江大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提议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4:30 在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
中路 688 号九龙国际大酒店兰桂坊餐厅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其华主持,陈其华对本次股东大会作了记录。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根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是截至 2024 年 5 月 10 日交易
结束后,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3,464,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7%。
除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具有相应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审议《关于续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审议《董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出具非标准意见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9、审议《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出具非标准意见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10、审议《关于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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