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机试验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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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机试验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机试验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机试验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巨潮资讯网对于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公告。
2024 年 4 月 29 日上午 9:00,本次股东大会于长春市高新区硅谷大街 111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马敬春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机试验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一)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2024 年 4 月 25 日下午收市时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三)本所律师。
经查验,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所代表股份共计 102,762,740 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具有相应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表决程序及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如下:
1、《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2、《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 2023 年审计报告的议案》;
6、《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 2021-2022 年度财务报表及附注的议案》;
7、《关于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8、《关于预计 2024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9、《关于确认最近三年关联交易的议案》;
10、《关于弥补前期因会计差错更正和追溯调整而超额分配的利润的议案》;
11、《关于 2023 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12、《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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