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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1 15:51:57 股吧网页版
九喜股份:补充法律意见书2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11-11


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九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2)华长字第 284 号

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御邦路桂花坪街道立达人酒店 8 楼

Add:Floor8,LeaderHotel,No.22,YubangRoad,TianxinDistrict,HunanProvince,China.

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九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2)华长字第 284 号

致:湖南九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贵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
法律顾问。本所于 2022 年 9 月 16 日出具了《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关于
湖南九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2022)华长专字第 0016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于 2022 年 10 月 21 日出具了《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九喜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2)华长字第 269 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发的《关于湖南九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特就有关事宜补充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履行了审慎核查的义务,并对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列之定义外,《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及相关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补充。

问题 1:关于供应商。

公司披露,公司杀虫气雾剂产品系委托外协厂商武汉宝世进行生产,武汉宝世分别在宜昌宝世、天元公司定点生产,公司根据实际采购情况与定点生产单位进行结算。请公司补充说明“与定点生产单位进行结算”的具体情况及原因,公司是否存在违约风险,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核查程序

1、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与外协生产之间的合作背景、合作历史、合同签署及结算等情况;

2、查阅公司与外协生产商之间的合作协议、气雾剂产品的货款支付凭证、到货签收凭证及采购发票;

3、实地走访武汉宝世在天元公司租赁的生产基地,现场查看武汉宝世的生产设备及产品;

4、对武汉宝世、天元公司、宜昌宝世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其与九喜股份的合作情况,以及三方结算的情况及原因;

5、获取武汉宝世出具的《声明》文件,武汉宝世与九喜股份签署的《2020年度杀虫气雾剂产品加工承揽合同》及《2021 年度杀虫气雾剂产品加工承揽合同》均已履行完毕,在履行上述合同中若遭受行政机关的处罚,武汉宝世愿意承担九喜股份的一切损失;

6、获取天元公司、宜昌宝世出具的《确认函》,对九喜股份直接与天元公司、宜昌宝世结算确认并对此无异议。

二、核查情况

1、武汉宝世是九喜股份杀虫气雾剂的外协生产商。

2、九喜股份与定点生产单位武汉宝世的业务合作及结算情况:

(1)2019 年 12 月,九喜股份(以下简称“公司”)与武汉宝世就 2020 年
度杀虫气雾剂产品的外协加工业务签订了合作协议;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及武汉宝世要求,九喜股份与宜昌宝世结算货款,以抵扣武汉宝世应向宜昌宝世支付的场地租赁费、原材料采购费等。同月,公司取得宜昌宝世关于对上述结算方式知悉且无异议的确认函。

2020 年 8 月,公司与武汉宝世就 2021 年度杀虫气雾剂产品的外协加工业务
签订了合作协议。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九喜股份与天元公司结算货款,以抵扣武汉宝世应向天元公司支付的场地租赁费、原材料采购费等。同月,公司取得天元公司关于对上述结算方式知悉且无异议的确认函。

(2)九喜股份与武汉宝世采用上述结算方式的原因,系武汉宝世于 2020年、2021 年分别租赁宜昌宝世、天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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