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1-11
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九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2)华长字第 269 号
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御邦路桂花坪街道立达人酒店 8 楼
Add:Floor8, Leader Hotel, No.22, Yubang Road, Tianxin District, Hunan Province, China.
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九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2)华长字第 269 号
致:湖南九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贵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
法律顾问。本所于 2022 年 9 月 16 日出具了《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关于
湖南九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2022)华长专字第 0016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发的《关于湖南九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特就有关事宜补充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履行了审慎核查的义务,并对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列之定义外,《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及相关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对《法律意见书》之补充。
正 文
一、反馈意见“一、公司特殊问题”
问题 1:关于实际控制人。
公司认定吴冠科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冠科与唐林辉为夫妻关系,吴添顺为吴冠科与唐林辉之子,唐林辉、吴添顺通过新余九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吴冠科直接持有公司 2.41%的股份,能够控制新余九顺持有的公司 63.61%股份的表决权,其直接及间接控制公司合计 66.02%的股份表决权。吴冠科、田彪同时担任汨罗九顺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吴冠科于 2010 年 10 月受让公司股份。
请公司补充说明:(1)结合《合伙企业法》规定以及汨罗九顺聚合伙协议约定,说明吴冠科是否为汨罗九顺聚的实际控制人,公司所披露吴冠科控制的公司表决权数量是否准确;(2)结合唐林辉、吴添顺持股情况、在公司任职情况,说明未认定唐林辉、吴添顺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及合理性;(3)公司是否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规避挂牌条件相关要求的情形;(4)吴冠科受让公司股份之前,公司原股东是否存在代吴冠科持有公司股份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的情形,公司股份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核查过程
(一)查阅《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汨罗九顺聚《合伙企业协议》各个合伙人的份额以及关于执行合伙事务的约定;
(二)取得汨罗九顺聚、唐林辉、吴添顺关于所持公司股份出具的《自愿限售的声明》;
(三)对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取得并查阅吴冠科、唐林辉、吴添顺签署的关于新余九顺咨询中吴添顺成年之前持有新余九顺咨询的股权由吴冠科代理的《股东法定代理人协议书》;
(四)查阅了公司的工商内档,并对历史股东卢云涛、黄沛新和杨培国进行现场访谈;
(五)取得并查阅新余九顺咨询、汨罗九顺聚、吴冠科等股东签署的《股东关于股份是否存在信托、代持、质押、锁定、特别转让安排等转让限制情形或对赌、回购、承诺等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的书面声明》;
(六)取得并查阅唐林辉及吴添顺《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询天眼查公开信息平台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核查其对外股权投资情况;
(七)查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 号》等法律法规。
二、核查情况
(一)结合《合伙企业法》规定以及汨罗九顺聚合伙协议约定,说明吴冠科是否为汨罗九顺聚的实际控制人,公司所披露吴冠科控制的公司表决权数量是否准确。
1、汨罗九顺聚的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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