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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13 15:31:38 股吧网页版
锦星股份: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拟单方面解除与广东锦星钮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协议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13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拟单方面解除与广东锦星钮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协议的
风险提示性公告

华福证券作为拟单方面解除与广东锦星钮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协议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 其他 主办券商单方面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相关 不适用

风险

(二) 风险事项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广东锦星钮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累计两年未按协议约定向主办券商足额缴纳持续督导费用。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广东锦星钮扣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签署《广东锦星钮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华
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持续督导协议书》(以下简称《持续督导协议书》)。《持续督导协议书》的第三章第八条明确约定:“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下列费用:(一)持续督导费 150,000 元(拾伍万元)/年,含增值税;甲方应于发布主办券商变更公告之日起 5 日内按年度持续督导费收费标准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自变更当月至未来 12 个月的持续督导费,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后续年份甲方应于新督导年度起始前的 12 月 31日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年度持续督导费;(二)其他费用:尽职调查、制作申报材料及申报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等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自收到报销凭证后十个工
作日内支付给乙方项目组成员。如甲方延迟支付上述费用的,每日按照逾期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未能就解除持续督导协议达成一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主办券商可以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一)挂牌公司累计两年未按协议约定缴纳督导费用,自第二年缴费期满之日起经主办券商书面催告三次后仍未足额缴纳,且距首次催告之日已达三个月;(二)主办券商在最后一次催告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未因对该公司持续督导勤勉尽责问题,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除口头警示、约见谈话和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外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业务指南》,主办券商应当按照《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挂牌公司进行书面催告,每次催告期不少于十天。
二、 风险事项进展情况

主办券商已于 2025 年 1 月 3 日,向广东锦星钮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送了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催告广东锦星钮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协议约定缴纳督导费用的催告函(第一次)》。本次为第一次书面催告,书面催告送达日为
2025 年 1 月 9 日。

三、 对公司的影响

相关风险事项不涉及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可能导致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相关规定,若广东锦星钮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主办券商书面催告三次、距首次催告之日已达三个月后仍未足额缴纳持续督导费的,存在被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风险;若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后满三个月,挂牌公司无其他主办券商承接其持续督导工作的,全国股转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终止公司股票挂牌。

四、 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已向广东锦星钮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书面催告程序,并将持续关注公司上述风险事项的进展,督促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上述事项,注意投资风险。
五、 备查文件目录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催告广东锦星钮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协议约定缴纳督导费用的催告函(第一次)》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5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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