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2
证券代码:872893 证券简称:威易发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无锡威易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4年11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无锡威易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
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 锡威易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
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
金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 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
集资金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五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将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作为认购账户,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的,必须以同一次募集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应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通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料情形的,主办券商有权提示公司及时更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将募集资金总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
资金专用账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在取得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该
次股票发行的募集资金。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由使用部门填写申 请单,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由董事长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签字同意后由财务部门执行, 超过授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董事会审批;公司一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募集资金 总额50%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应当按照募集资金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 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进行公告。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 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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