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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02 19:04:40 股吧网页版
威易发:无锡威易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02


证券代码:872893 证券简称:威易发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无锡威易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4年11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锡威易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无锡威易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或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和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公司法》《民法典》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核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超越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公司如为他人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被担保人应向公司总经理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借款担保的书面申请: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情况;

(二)被担保人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

(三)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金额、品种、期限、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

(五)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六)提供的反担保情况,包括反担保的方式、反担保的可靠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七)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的能够影响公司做出是否提供担保的事项。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参照本条执行。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需遵守如下审批手续:

(一)公司财务部门应对担保事项提供尽职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含:担保金额、被担保人资信状况、经营情况、偿债能力、该担保产生的利益及风险),由总经理审核并制定详细书面报告呈报董事会。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申请担保方的财务状况、经营运作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或是否提交股东会审议。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二)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5.为关联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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