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2
证券代码:872893 证券简称:威易发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无锡威易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无锡威易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为维护本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为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制定了《无锡威易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
(一)启动及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
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5 个
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2、停止条件
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停止实施股价稳定预案: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
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各相关主体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已达到承诺上限;
(4)继续增持股票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5)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符合上述启动条件的情形,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股票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增持公司股票方式以稳定股价,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北交所关于增持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接到通知次日后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将增持方案通知公司,在完成必需的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应遵循以下原则:
(1)当公司触发稳定股价条件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合计增持公司股份不得少于公司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0.5%,具体增持比例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次发行后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共同增持至增持总比例不低于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 0.5%,不超过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
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50%(如有)或不低于其第一次增持计划公告时间前的最近一次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 20%(以孰高者为准),且原则上单次增持股份金额应不低于 100 万元;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50%;
(3)增持价格不超过本次发行价格的 115%;
(4)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得出售。
二、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自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七个……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