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08
证券代码:872924 证券简称:雅图高新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雅图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7 月 5 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雅图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雅图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切实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雅图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为股东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
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监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监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董事或监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细则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监事,由职工选举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
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第六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
以以提案的方式书面提出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董事、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还应当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
第十条 公司上市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
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北京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北京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
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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