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08
证券代码:872924 证券简称:雅图高新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雅图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雅图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雅图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具体如下:
一、 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的;自公司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及相关主体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停止条件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各相关主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回购或增持的金额或股份数累计已达到稳定股价措施规定的上限要求。
(4)继续回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5)根据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无法实施相应稳定股价措施的其他情况。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股票市场情况,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 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将首先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式降低每股净资产,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将在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成就时,董事会应在 2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 2 个月内,实施完毕。
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
“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上述股价稳定措施“1”完成利润分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时,公司应在2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法定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应以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可以对上述比例进行提高。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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