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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1 17:03:24 股吧网页版
华英包装: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华英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华英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郑州华英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郑州华英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郑州华英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袁成律师和高森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得到公司如下保证: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提
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发布《郑州华英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进行了披露。会议通知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上午
10:00 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官渡镇(中牟产业园区雨舟路 9 号)郑州华英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由董事长宋保民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7,9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6.35%。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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