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06-21 17:45:09 股吧网页版
园仔山: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6-21


公告编号:2023-022

证券代码:873060 证券简称:园仔山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中山园仔山菌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6 月 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5 月 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东莞市园仔山食用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中山园仔山菌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园仔山、被告二)2023 年 6 月 9 日收到东莞市第
三人民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目前本案在诉前联调阶段,尚未正式立案、开庭审理,案号:(2023)粤 1973 民诉前调 8833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东莞市清溪镇长山头股份经济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殷自兴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东莞市园仔山食用菌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3-022

法定代表人:赖园园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子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山园仔山菌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因“清溪镇“9 2”较大火灾事故”造成原告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长山头村红门山工业区第九座位置的物业受到影响,故与被告一、被告二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 2015 年 6 月 10 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
2.判决原告没收被告一交付的厂房租赁保证金 15 万元;

3.判决被告一承担因“清溪镇“9 2”较大火灾事故”造成原告厂房财物损
毁的损失 1000 万元(暂计);

4.判决被告二依法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诉讼理由

原告与被告一于 2015 年 6 月 10 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约定原告
将坐落在清溪镇长山头村红门山工业区第九座厂房 A、厂房 B 范围内的土
地使用权出租给被告一作食用菌种植、研发及销售(用途)使用,连同该厂
房的宿舍、办公楼总建筑面积共 18867.33 平方米及该厂房的土地使用面积
27722.8 平方米一起租赁给被告一使用。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 14 年,即从
2015 年 7 月 1 日至 2029 年 4 月 30 日止。双方口头约定,厂房如果转租,
须征得原告的书面同意。

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一转租、分租行为,同时于 2022 年 9
月 2 日 11 时许,租赁物的厂房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造成了原告厂房损

公告编号:2023-022

毁和财产重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716 条和第 711 条之规定,原告有权
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二是被告一的唯一股东,其应在不能证明财产独立于被告一的情形
下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因原告申请了通过价格鉴证司法鉴定程序确认本案火灾损毁的全部财产损失,而该鉴定影响的是本案焦点的关键因素,故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拟于 2023年 6 月 28 日开庭审理本案关于司法鉴定的相关事宜。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在诉前联调阶段,尚未正式立案、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尚不明确,公司将会积极应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如本次诉讼结果不利于公司,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进一步评估其对公司财务的影响,尽快消除给公司经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