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6-21
公告编号:2023-022
证券代码:873060 证券简称:园仔山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中山园仔山菌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6 月 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5 月 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东莞市园仔山食用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中山园仔山菌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园仔山、被告二)2023 年 6 月 9 日收到东莞市第
三人民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目前本案在诉前联调阶段,尚未正式立案、开庭审理,案号:(2023)粤 1973 民诉前调 8833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东莞市清溪镇长山头股份经济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殷自兴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东莞市园仔山食用菌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3-022
法定代表人:赖园园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子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山园仔山菌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因“清溪镇“9 2”较大火灾事故”造成原告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长山头村红门山工业区第九座位置的物业受到影响,故与被告一、被告二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 2015 年 6 月 10 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
2.判决原告没收被告一交付的厂房租赁保证金 15 万元;
3.判决被告一承担因“清溪镇“9 2”较大火灾事故”造成原告厂房财物损
毁的损失 1000 万元(暂计);
4.判决被告二依法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诉讼理由
原告与被告一于 2015 年 6 月 10 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约定原告
将坐落在清溪镇长山头村红门山工业区第九座厂房 A、厂房 B 范围内的土
地使用权出租给被告一作食用菌种植、研发及销售(用途)使用,连同该厂
房的宿舍、办公楼总建筑面积共 18867.33 平方米及该厂房的土地使用面积
27722.8 平方米一起租赁给被告一使用。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 14 年,即从
2015 年 7 月 1 日至 2029 年 4 月 30 日止。双方口头约定,厂房如果转租,
须征得原告的书面同意。
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一转租、分租行为,同时于 2022 年 9
月 2 日 11 时许,租赁物的厂房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造成了原告厂房损
公告编号:2023-022
毁和财产重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716 条和第 711 条之规定,原告有权
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二是被告一的唯一股东,其应在不能证明财产独立于被告一的情形
下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因原告申请了通过价格鉴证司法鉴定程序确认本案火灾损毁的全部财产损失,而该鉴定影响的是本案焦点的关键因素,故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拟于 2023年 6 月 28 日开庭审理本案关于司法鉴定的相关事宜。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在诉前联调阶段,尚未正式立案、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尚不明确,公司将会积极应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如本次诉讼结果不利于公司,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进一步评估其对公司财务的影响,尽快消除给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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