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6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龙井市龙参农业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浙商证券作为龙井市龙参农业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其他(未按期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1 公司治理 否
且未事前披露取消召开会议的公告)
其他(取消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2 信息披露 否
理由不充分)
(二) 风险事项情况
1、未按期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且未事前披露取消召开会议的公告
2024 年 4 月 23 日,公司披露《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通知于2024年5月15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会议未按期召开和披露。
2024 年 10 月 25 日,公司披露《关于取消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关于重新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事后取消召开 2024 年 5
月 15 日应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通知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重新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会议仍未按期召开和披露。
2024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再次披露《关于取消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关于重新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事后取消召开 2024
年 11 月 15 日应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通知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重新
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2、取消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理由不充分
根据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和 2024 年 11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取消
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司连续两次取消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理由均为前期未找到合适的律师事务所,取消理由不够充分,存在信息披露违规的情况。
二、 对公司的影响
相关风险事项不涉及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十四条之规定,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公司可能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三、 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已在会议召开前提醒公司按期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聘请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主办券商已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义务,督促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办券商将持续关注公司未来的公司治理及持续经营情况。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目录
无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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