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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7 18:49:11 股吧网页版
恒太照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27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5 日 15:00—2024 年
12 月 26 日 15:00。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资料、股东签到册、授权委托书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披露的数据资料,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 人,共持有公司股份 143,407,7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307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3,407,550 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0 股。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符,上述股东均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会议。前述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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