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9
前次募集资金鉴证报告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容诚专字[2024]230Z2029 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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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1-3
2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4-7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总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外经贸大厦 15 层 /922-926 (100037)
TEL:010-66001391FAX:010-66001392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E-mail:bj@rsmchina.com.cn
https://www.rsm.global/china/
容诚专字[2024]230Z2029 号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泰新材)董事
会编制的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一、 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林泰新材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股票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
报告作为林泰新材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二、 董事会的责任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
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是林泰新材董事会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
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对林泰新材董事会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 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
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
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
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
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 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后附的林泰新材《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编制,公允反映了林泰新材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容诚专字[2024]230Z2029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陈雪
中国注册会计师:
梁子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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