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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5 15:32:24 股吧网页版
林泰新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林泰新材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目 录 ...... 1

声明事项 ...... 4

正 文 ...... 6

第一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所涉事项之核查意见 ...... 6

问题 1.关于控制权稳定性...... 6

问题 4.关于劳务外包和外协加工...... 29

问题 11.其他问题...... 48

第二部分 关于补充核查期间相关事项的更新 ...... 60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60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60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60

四、 发行人的设立...... 64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64

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64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65

八、 发行人的业务...... 65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66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68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70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72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73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73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73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74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76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76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77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77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77

二十二、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78

二十三、 结论意见...... 7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案号:01F20202862
致: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林泰新材”或“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作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查验原则,对发行人提供的与本次发行上市
有关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出具《上海市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出具《关于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
问询函》”),且容诚会计师对公司 2024 年 1-6 月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于 2024
年 9 月 14 日出具了《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4]230Z4255 号)(与《审计报
告》(编号:容诚审字[2022]230Z0375 号)《审计报告》(编号:容诚审字[2023]230Z1904 号)《审计报告》(编号:容诚审字[2024]230Z0165 号)合称“《审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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