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22
证券代码:873682 证券简称:林泰新材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制定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1、触发稳定股价方案的条件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情形一);或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 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 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情形二)(以下简称“启动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应根据本预案采取合法措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但相关责任主体履 行稳定股价义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稳定公司股价方案的具体措施和实施顺序
(1)具体措施
股价稳定方案具体包括三个阶段的稳定股价措施,分别是:
第一阶段,公司回购股份;
第二阶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第三阶段,公司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上述措施可以同时或分步骤实施。
(2)实施顺序
① 公司回购股份
1)当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2)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票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依法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股份回购的备案手续、向工商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5)回购价格原则上不应超过公司发行价格(因情形一触发本措施时适用)或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情形二触发本措施时适用),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1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合计使用资金金额不高于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6)累计回购资金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的净额。
②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
1)当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在 1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披露;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3)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应超过公司发行价格(因情形一触发本措施时适用)或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情形二触发本措施时适用);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1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4)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累计从公司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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