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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04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关于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工作进展报告(第三期)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04

关于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第三期)

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辅导对象”或“发行人”)拟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 以及辅导对象与国信证券签订的《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本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工作开展情况

(一)辅导人员

根据辅导对象与国信证券签订的辅导协议及制定的辅导计划,国信证券委派姚焕军、傅毅清、洪丹、黄戎、黄必臻等 5 位辅导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公司进行辅导,其中由保荐代表人姚焕军担任辅导工作小组负责人,本期辅导人员未发生变动。上述人员均未同时担任四家以上企业的辅导工作,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二)辅导时间及方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已于 2023 年11 月3 日
对发行人进行了辅导备案登记,第一期辅导工作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至 12 月,第二期辅导工作时间为 2024 年 1 月至 3 月,第
三期辅导工作时间为 2024 年 4 月至今。

本辅导期内,辅导人员会同发行人律师和发行人会计师结合尽职调查的实际情况,采取了灵活有效的方式开展辅导工作,包括日常交流沟通、问题诊断与专业咨询、实际案例分析、个别答疑、不定期组织开展三方中介机构协调会等多种方式有序开展辅导工作,对辅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辅导对象进行整改和规范。辅导对象对辅导计划的实施给予了积极配合,本辅导期内计划执行情况良好。

(三)辅导的主要内容

1、组织辅导对象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及相关配套政策,提高发行人及“关键少数”对资本市场特别是上市审核、发行监管政策的理解和把握,不断提高其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督促其树立资本市场法治观念和诚信意识、理解作为公众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引导辅导对象持续关注证券市场动态,为发行上市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2、会同发行人会计师督促辅导对象在自研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财务系统和业务管理系统,做到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能相互印证、底层数据方便获取及分析,以实现业务记录的可核性。使发行人业务管理系统能够覆盖各主要原材料、各种产品及采购、库存、生产、销售等各环节。

3、会同发行人律师督促辅导对象建立重要事项汇报机制,发行人应确保重大事项及时、准确归集;督促辅导对象规范召开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四)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开展辅导工作情况

辅导期内,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简称“发行人律师”)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发行人会计师”)作为证券服务机构参与了尽职调查等工作,督促辅导对象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配合了辅导机构的辅导工作开展。
二、辅导对象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前期辅导工作中发现问题及解决情况

辅导机构持续关注公司的业务经营发展情况,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基于公司优势和特点制定有利于公司健康发展的目标和规划,明确主营业务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全面注册制对互联网开展业务相关信息系统核查、信息系统专项核查的要求,辅导工作小组会同天健会计师 IT 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信息系统可靠性、线上销售业务规范性等继续开展尽职调查并提出相应建议。同时,辅导小组会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对公司内控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公司积极落实相关内控制度的改进与执行。
(二)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1、持续完善并保持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在前期尽职调查及辅导工作中,公司逐步建立了较为规范的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鉴于上市公司具有更高的财务规范要求,辅导工作小组将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管理的情况,协助公司继续根据最新规定,持续改进并完善与上市公司有关的组织结构、治理
制度,进一步提升内控水平,实现并保持持续规范运营。

2、关注公司业绩情况,进一步开展财务核查工作

一方面,辅导工作小组将持续跟进公司的业务经营发展情况,依照相关监管要求综合分析、评估可能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督促公司对可能发生的主要风险制定相关制度或规程;另一方面,辅导小组亦将继续全面深入核查公司财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盈利能力分析,现金流量情况,主要资产和负债状况,资金流水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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