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以及《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从业办法》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
召开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日,公司发出了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发
布了《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10时在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袁海忠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1 日 15:00 至 2024 年 9 月
12 日 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4、经本所律师核查,董事会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共计 3 名,代表公司股份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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