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6
证券代码:873738 证券简称:伟邦科技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广东伟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修订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广东伟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健康稳定,特制定如下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修订稿):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
若发生下述情形的,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依照以下法律程序实施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1)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时(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2)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外。
2、中止条件
(1)因上述启动条件(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责任主体可中止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中止实施后,如再次出现启动条件(1)的情况,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之具体措施。
(2)因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中止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中止实施后,如再次出现启动条件(2)的情况,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之具体措施。
(3)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月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三个单一期间内,因上述启动条件(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各相关主体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已达到本预案规定的前述单一期间上限,则该单一期间内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下一个单一期间内再次出现启动条件(2)的情况,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终止条件
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各相关主体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金额或数量已达到本预案规定的上限。
(4)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已届满。
(5)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股票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非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按以下顺序依次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股价: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触发启动条件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具体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进行。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触发增持股份的情形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方案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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