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6
证券代码:873738 证券简称:伟邦科技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广东伟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就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事项补充出具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已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补充出具相关承诺如下:
一、公司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1、本公司股东(含直接和间接股东)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情形。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3、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本公司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2 号》规定的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5、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关于上市后严重违法违规自愿限售的承诺
(一)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二)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诺相应责任。
三、控股股东关于上市后严重违法违规自愿限售的承诺
(一)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后 6 个月内,本公司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二)若发行人上市后,本公司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公司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诺相应责任。
四、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关于上市后严重违法违规自愿限售的承诺
(一)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证券期货违
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二)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企业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诺相应责任。
五、实际控制人关于上市后业绩大幅下滑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一)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24 个月;
(二)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仍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三)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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