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5
证券代码:873867 证券简称:长江能科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为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充分
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措
施,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
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制定
了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有关预案的具体内容如
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触发条件和停止条件
(一)触发条件
1、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应当按照本预案启动股
价稳定措施。
2、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后第2个月起至3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一旦出 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 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 为维护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应当按照本预案启动股价稳定
措施。
3、稳定股价预案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执行。
(二)停止条件
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
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停止执行: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时;
2、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第2个月起至3年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4、各相关主体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已达到上限;
5、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符合免于发生要约情形的除外)。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及顺序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
(一)公司回购股票
当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则启动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在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且在回购股份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触发影响上市地位情形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公司回购股份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公司股东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10%;
3、若公司单次回购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公司继续进行回购,每一会计年度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2%,且每一会计年度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净利润的20%;
4、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发行价(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的1个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股东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以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时,若公司回购股票稳定股价措施无法实施,或者公司回购股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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