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5
证券代码:873867 证券简称:长江能科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11 月 15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目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监事2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责 4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召开程序 6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表决程序 9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文档管理 11
第七章 附则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监事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监事,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现任监事发生上述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六条 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
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七条 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 3 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
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有权机构审议监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八条 公司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第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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