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5
证券代码:873867 证券简称:长江能科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11 月 1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适用并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目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范围的界定 2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 5
第四章 股东会在关联交易中应遵循的原则 5
第五章 董事会在关联交易中应遵循的原则 7
第六章 监事会在关联交易中应遵循的原则 9
第七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与披露 9
第八章 附则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规范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决策,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董事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监事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范围的界定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第(一)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为“北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下列关系不视为公司关联方的主体:
(一)相互间仅为因借贷、担保、租赁等业务而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或个人;
(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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