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5
证券代码:873867 证券简称:长江能科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11 月 1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适用并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目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 2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4
第四章 附则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规范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行为,提高公司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四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
(二)具有行政、管理等任职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董事会秘书的报酬和奖惩,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 3 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
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有权机构审议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公司董事、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九条 《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符合本细则任职资格的说明;
(二)董事会秘书学历和工作履历说明;
(三)董事会秘书违法违规的记录(如有);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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