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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1-25 17:58:57 股吧网页版
瑞红苏州: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1-25


证券代码:873886 证券简称:瑞红苏州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5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监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必要时召集主持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享有的知情权、查询权、分配权、质询权和建议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第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生效之日,即成为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本议事规则条款与上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若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公司将股东名册置备于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日常管理。股东按其所持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九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依法享有知情权、查询权、分配权、质询权和建议权等权利,股东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上述权利。公司应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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