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25
公告编号:2024-040
证券代码:873886 证券简称:瑞红苏州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5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收购人、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
公告编号:2024-040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
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以及北交所相关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三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四条 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
露,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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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及北交所另有要求的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承诺人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未履行承诺。
监事会应就承诺人提出的上述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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