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25
证券代码:873886 证券简称:瑞红苏州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5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委员(如有)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提出辞职。
第四条 公司应当聘任适当的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少
于公司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或被提
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前款第(一)项所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上市规则》第 12.1 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前款第(六)项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北交所认定的其他……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