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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1-25 19:26:42 股吧网页版
瑞红苏州: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1-25


证券代码:873886 证券简称:瑞红苏州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5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公平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
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北交所相关规则确定的相关人员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
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规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五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
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为董事会,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暂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定
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
披露原则,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九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
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第十一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应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时,在该事件尚未披
露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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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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