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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1-25 19:33:30 股吧网页版
瑞红苏州: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1-25


公告编号:2024-054

证券代码:873886 证券简称:瑞红苏州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工作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5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以下简称“《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公告编号:2024-054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
记名投票表决及通讯表决方式。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公司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告编号:2024-054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
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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