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25
证券代码:873886 证券简称:瑞红苏州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5 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
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法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公司监事会应当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对公司财务进行检查,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监事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公司各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及时向监事提供有关文件、信息和其他资料,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和监事会正常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过
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监事不少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要求相关方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六条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其本人及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职权谋取个人利益,不得利用其监事身份从第三方获取不当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第八条 监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