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2-20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
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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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现场出席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等情况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年 1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均已依法披露。
(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20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由公司董事长薛利新先生主持。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4年 2月 19 日 15:00 至 2024
年 2 月 20 日 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登记情况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数335,317,0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2.7197%。其中,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 名,代表股份数 100,830,3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8810%。
以上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 2024 年 2 月 7 日下午收
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以下 5 项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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