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吧首页 > > 正文
  •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6-25 21:50:27 股吧网页版
思锐光学:法律意见书(申报稿)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5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思锐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六月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28 层、29 层,邮编:518035

28&29 Floor, Landmark, No.4028 Jin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35, P.R.C.

Tel: 0755-33988188 Fax: 0755-33988199 Http://www.junzejun.com

目 录

目 录......1
声明事项......2
释 义......5
正 文......7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7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7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8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11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12
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14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15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15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6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7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7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8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9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9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9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 20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 20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21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21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22
二十一、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 ...... 22
二十二、 结论意见 ...... 22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思锐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思锐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思锐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思锐光学”)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作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 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 12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以下简称“《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和为本次发行出具的《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思锐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