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3
公告编号:2024-124
证券代码:873911 证券简称:思锐光学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广东思锐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变更概述
(一)变更日期:2024 年 4 月 1 日
(二)变更前后会计政策的介绍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于 2024 年 3 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 2024》(以下简称“新版应用指南”),规定计提的保证类质保费用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不再计入“销售费用”。其他未变更的部分,按照原会计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原因及合理性
财政部于 2024 年 3 月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 2024》(以下简称“新
版应用指南”),规定计提的保证类质保费用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不再计入“销售费用”。
二、表决和审议情况
2024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公告编号:2024-124
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情况。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执行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四、监事会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执行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无需监事会发表意见。
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无法追溯调整的/不采用追溯调整的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财务数据的追溯调整。
六、备查文件目录
《广东思锐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广东思锐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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