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3
公告编号:2024-126
证券代码:873911 证券简称:思锐光学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广东思锐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广东思锐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思锐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议案及相关资料,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及 2024 半年度审计报
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公司〈2021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及 2024 半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其内容客观、公正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的财务规范运作、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二、《关于公司〈2024年6月30日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并在经营活动中予以
执行,在重大决策方面满足了风险有效控制的要求。公司关于 2024 年 6 月 30
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报告的内容和形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状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客观、真实地评价了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告编号:2024-126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三、《关于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广东思锐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了目前公司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行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四、《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文件规定,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更为准确、可靠的信息,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五、《关于公司〈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及 2024 半年度非经常
性损益的鉴证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本着谨慎、稳健的原则,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鉴证报告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实反映了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广东思锐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丁洁、薛常喜
2024 年 12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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