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06
公告编号:2024-084
证券代码:873981 证券简称:正导技术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正导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欺诈发行
情形之回购承诺事项及相应约束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鉴于浙江正导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为保障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相关承诺能得到切实有效的履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就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欺诈发行情形下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一、公司承诺事项及相应约束措施
1.公司保证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保证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因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公司将依法回购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30 天内依法启动回购程序。如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方式和金额依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或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和金额确定。
公告编号:2024-084
3.如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公司本次发行构成欺诈发行并作出责令本公司回购欺诈发行的股票决定的,本公司将在责令回购决定书要求的期限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责令回购决定书的要求制定并实施股票回购方案。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事项及相应约束措施
1.保证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欺诈发行并作出责令本人或发行人回购欺诈发行的股票决定的,本人或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在责令回购决定书要求的期限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责令回购决定书的要求制定并实施股票回购方案。
3.若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做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同时督促公司依法回购新股。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4.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投资者道歉。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守该等规定。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事项及相应约束措施
1.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做出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