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06
证券代码:873981 证券简称:正导技术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正导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浙江正导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为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价格稳定,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制定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1.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监管机构或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
2.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如公司上一年度审计基准日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
(二)停止条件
1.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本次发行价格,相关责任主体可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相关责任主体可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3.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4.各相关主体在单次或单一会计年度回购或增持股票的数量、金额均已达到上限;
5.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6.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触发前述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时,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将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票;
2.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3.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出现需稳定股价的情形时,应当履行所承诺的增持义务,在履行完强制增持义务后,可选择自愿增持。如该等方案、措施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其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应予以支持。
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程序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
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达成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并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的 1 个月内)或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的第 2 个月至 3 年内)。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最近一次或上一年度(二者孰高为准)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1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其最近一次或上一年度(二者孰高)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5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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