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19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道达天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 567 号银丰科技公园 2 号楼
电话:+86 531-8166 3606 传真:+86 531-8166 3607 邮编:250102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道达天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道达天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德恒 11F20240134-04 号
致:北京道达天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众公司管理办法》《定向发行规则》《定向发行业务指南》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4 年 6 月 7 日出具了《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
于北京道达天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发行对象之一柏年长青投资证券账户在《法律意见书》出具后存在更新的情况,本所律师针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道达天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本所及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及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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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核查;对于没有直接证据的,本所律师依赖于相关当事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释义等有关内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本次发行事宜发表如下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根据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益田路证券营业部出具的相关材料,柏年长
青投资已于 2024 年 6 月 19 日开立股转系统证券账户,账户号码为:0899****34,
为股转系统一类合格投资者,可投资基础层和创新层。柏年长青投资将使用新申请的该证券账户对发行人实施投资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对象柏年长青投资前述更新情况符合《公众公司管理办法》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对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
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式肆份,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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