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6
证券代码:874070 证券简称:天广实 主办券商:中金公司
北京天广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2024 年
修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 8 票同意,0 票
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北京天广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天广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北京天广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股东会(以下简称“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天广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公司股东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享有所有者的资
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并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义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四条 股东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确保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七条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
内举行。
第八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按《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持股数按照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会会议,由股东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同意。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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