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6
证券代码:874070 证券简称:天广实 主办券商:中金公司
北京天广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北
交所上市后适用)(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的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天广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天广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 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 及《北京天广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制定《北京天广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
产等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体;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五)股票、基金投资、委托理财;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券投资;
(七)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八)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遵循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并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为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根据《公司章程》《北京天广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北京天广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办法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和《北京天广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及本办法行使部分对外投资的决策权力。除此之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项目可行性分析、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符合下列情形的,应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若公司未盈利,则豁免适用上述净利润指标。
董事会对对外投资事项作出决议的,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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