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6
证券代码:874070 证券简称:天广实 主办券商:中金公司
北京天广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北
交所上市后适用)(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的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天广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天广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业务规则和《北京天广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对公司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用途使用管理与监督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
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储存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
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缴款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
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保荐机构每半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
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及《公司章程》
或其它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申请并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披露。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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