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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6-30 17:02:03 股吧网页版
恒欣股份: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湘潭恒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6-30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湘潭恒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湘潭恒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湘潭恒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湘潭恒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会议通知等;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3 年 6 月 9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提请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6 月 9 日向公司
全体股东发出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书面会议通知,该等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时间、地点、议案、出席人员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星期四)上午 9: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肖公平
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所持股份数 60,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现任在职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的方式进行表决。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股东代表和监事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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