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09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湘潭恒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410000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致:湘潭恒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湘潭恒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湘潭恒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2024年4月17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4年4月18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湘潭恒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议案、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6日。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8日9:00在湖南省韶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湘潭恒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时间、地点、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根据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相关股东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60,00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了《股东大会通知》所列全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并由本所律师与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共同计票和监票。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0,00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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