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1
证券代码:874127 证券简称:顶立科技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湖南顶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北交所上市后
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
定公司治理相关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内部审计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顶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公司内部各管理层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率及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湖南顶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规范公司经营行
为,实现有效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三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和个人、包括公司各部门及各级管理人员和责任人
员,均为被审计对象,应按审计工作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如实介绍相关情况。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所
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内部审
计的工作内容及程序,并对具体内部控制的监督、评审、责任、档案、管理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七条 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设立的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领导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并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开展内部审计、督查工作,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保持独立性,作为董事会对公司审计监督工作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与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内部审计部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同时还应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并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
计部负责人负责审计部日常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财务预算,予
以充分保证。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接受公司监事会的委托,对公司相关方面进行审查,并及时提供审计材料。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各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部门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处理和调查内部员工的举报和投诉事件;
(六)经济责任审计,如高管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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