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证券代码:874159 证券简称:邦特科技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江阴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8 月 19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阴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阴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及其他 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江阴邦特新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披露”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有关规定公告信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信息披露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四条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 3 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五条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系统报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和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系统报备。
第六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
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七条公司披露信息应按照规定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在其他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同时披露。
第八条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系统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九条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十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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